宁波鼓励民间投资 单位内部和亲友集资不属犯罪

2010年10月11日14:08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民间投资 犯罪处理 鼓励农民 实施意见 民间资本 集资诈骗 单位职工 中级人民法院 债券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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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之声《央广哪里买女足比赛》报道,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文件,积极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对在单位内部和亲友之间等特定对象筹借资金的,一般不作犯罪处理。详细情况我们连线中央台驻宁波记者杜金明。

主持人:先给我们介绍一下宁波中院出台的文件包括哪些的主要内容?

记者:这个文件的名称为《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这个文件从立案、审判、执行三个环节入手,对如何处理涉及民间投资的,刑事、民商事刑事案件做了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对和认定涉及民间投资的罪与非罪进行了严格的界定。

《实施意见》规定,在审理民间资本引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这种类型的案件中,对未经社会公开、宣传,在单位职工或者是亲属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一般不作为处理。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的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情节轻微的,对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于刑事出发或者是不作犯罪处理。对一些虽然构成了犯罪但尚有支付能力的民间投资者,在依法判处刑法的同时,也要保证其继续履行还款的义务,以便最大限度的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这个意见还规定,对于有创新能力和发展前景,只是暂时陷入困境的民营企业作为被执行人,而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能导致企业无法生存的,可召集当事人充分的沟通,争取执行和解或者是采取债券转股权、债券转让、整体提存、企业资产重组等手段实现或者是保障债券。

主持人:宁波市中院是基于怎样的现实情况出台这样一个文件,据你了解,这个文件是不是具有可操作性?

记者:有关法律界的人士也说,宁波出台这样一个实施意见对合法吸收民间资本具有积极的探索性价值。宁波民营企业比较多,民间资本是相对重组的,宁波中院政策研究室的负责人也认为,这个文件是具有可操作性的。比如说在立案中,涉及民间投资的案件中,对情况紧急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立案环节,使这个案件尽快得到受理。在案件执行中,也是要求灵活运用财产诉讼保权制度,对涉及鼓励农民、城镇居民、高校毕业生和科技人员创业投资等五类案件尽量不轻易冻结企业帐户,不轻易查封帐册,不轻易扣押财产,最大限度的帮助企业度过难关。

涉及到背景,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的相关人员也介绍,随着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到来,经济社会形势出现了新的情况,新的变化,对法院的审判知行和其他各项的工作也是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解决后金融危机时代资金流通不畅,经济增长内动力不足的问题,国务院是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保障宁波市民投资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社会转型升级,促进宁波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也是切实的履行好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职责,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出这样一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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